陶某是一个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在钟山县城经营一个手机修理柜台。2018年8月的一天,钟某、钟某某两人到陶某的手机修理柜台前,声称两个月前修理的手机有问题再度来修理手机,陶某称之为修理的手机不出保修期内,三人间由口角纷争演变肢体冲突,继而钟某、钟某某对陶某实行打伤,导致陶某伤势入院化疗,花费医疗费6千多元。
钟山县公安局分别对钟某、钟某某打伤他人的违法行为判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要求。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陶某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人法律援助向法院驳回诉讼,追究责任钟某、钟某某的赔偿金责任。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后指派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主办案件,李律师在完备涉及证据后,催促法院裁决钟某、钟某某二被告赔偿金原告陶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退休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手机修理台租金及财物总计2.5万多元损失。几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后裁决钟某、钟某某二被告向原告陶某赔偿金1.4万多元。
该案的残疾人陶某在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协助下,其合法权益获得仅次于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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